江蘇“十三太保”,都是“二級財政”?
這些年,在討論中國區(qū)域經(jīng)濟問題時,所謂“二級財政”還是“三級財政”成為了一個顯學。
而其中,江蘇全省13個省轄地級市 (含副省級省會城市南京) 均是“財政直接和中央對接”、“不經(jīng)過省里”的“二級財政”的說法又流傳甚廣。
許多人甚至把所謂“二級財政”,視為江蘇經(jīng)濟得以均衡發(fā)展的財稅制度基礎(chǔ)——因為江蘇各市都是二級財政,省級財政的力量薄弱,市縣留下了絕大多數(shù)財源,所以市縣發(fā)展才更好。
這樣的觀點并不能說它全然偏頗,但江蘇全省各市都是“二級財政”,的確是一個巨大的誤解。
要理解江蘇的財稅制度,我們需要對當代中國的財稅體制,有一些更宏觀的基本認知。
一、中國的財政分級
在現(xiàn)行體制下,不含作為村民/居民自治組織的居委會、村委會,全國實體的政權(quán)機構(gòu)有中央、省、地 (含副省級市、地級市、地區(qū)、盟、自治州) 、縣 (含縣、自治縣、縣級市、旗、市轄區(qū)等) 、鄉(xiāng) (鎮(zhèn)、街道) 五級。由于鄉(xiāng)鎮(zhèn)街道財權(quán)基本在縣區(qū)一級,所以整體上全國是中央、省、地、縣區(qū)的四級財政格局。
所以,今天中國在嚴格意義上并不存在所謂“二級財政”“三級財政”,這種說法本身就很“民間”。
二、分稅制和包干制
從改革開放之初到上世紀九十年代中葉,中國實行的是財政包干制。簡單地說,中央對各個地方有一個財政上交的指標要求,只要地方政府交夠了中央的,剩下的都是自己的。在這一體制下,地方政府尤其是廣東等發(fā)達地區(qū)政府財力較強,而中央政府財力較弱。
而分稅制改革之后,中央和地方“分稅”,尤其是增值稅、企業(yè)所得稅、個人所得稅等核心稅種,中央和地方直接按一定比例分成。目前,中央和地方對增值稅實行“五五分成”,即中央拿走50%,地方 (包括省、地、縣三級) 合計拿50%,所得稅實行60%:40%分成,中央拿走六成,地方 (省、地、縣) 合計拿四成。在這種體制下,中央政府財力得到明顯增強,地方政府財力相對弱化。
三、上解下劃和轉(zhuǎn)移支付
在財政預決算中,我們經(jīng)常看到上解、下劃和轉(zhuǎn)移支付這幾個詞。我盡量化繁為簡把問題講清楚。
歸根結(jié)底,所有的財稅都來源于基層,最終很大部分都要返回基層并用于基層。財稅體制本質(zhì)上是上級和下級之間的一種權(quán)力體制。
在中國,上級政府要獲得財政收入,有兩種方式。一種是“分稅”,比如中央可以按一定比例分走來自地方的稅收;同理,省也可以分地級市的,地級市也可以分縣的,形成“層層分成”的邏輯;而另一種方式則是,“接受上解”,下級政府獲得的財稅收入,按照某種計算公式或者定額上解給上級政府——在“財政大包干”的年代,中央政府最主要的財政收入就來源于地方政府的“上解”。
實際上,“下劃”在當代中國財政運作中并不是常規(guī)動作。上級政府給下級政府錢,這種行為在財政預決算中大多稱為“轉(zhuǎn)移支付”。中央對省轉(zhuǎn)移支付,省又對市縣做轉(zhuǎn)移支付。 (關(guān)于轉(zhuǎn)移支付的邏輯,可參閱此文)。
理解了上述三點,就能夠理解江蘇的財稅體制。
我們來看2024年江蘇省的一些財稅數(shù)據(jù),江蘇省省本級的稅收只有23.11億元,而江蘇全省的稅收高達7642.03億元,江蘇省本級的稅收大概只占全省稅收的千分之三。江蘇的省級財政收入合計6022億,和廣東的8451億相去不遠,但江蘇的省本級收入只有251.75億,不到廣東 (3062.61億) 的零頭。
江蘇省本級的收入占全省財稅收入的比例非常低。這背后的邏輯是,江蘇省一級在主要稅種的層面,基本不和下屬市、縣分稅。增值稅五五分成,所得稅四六分成,江蘇省屬于地方的部分在“分稅”這個一次分配過程中,基本都留給了市縣,沒有到省上。
但是,江蘇省的地級市就不給省上交財賦了嗎?答案是否定的。2024年,江蘇省財政收到的“下級上解收入”高達2055.39億,是省本級收入的大概8倍之多,也是全國唯一一個“下級上解收入”超過2000億的省份。
什么是“下級上解收入”?其實就是各個地級市留存的地方財政收入,要交一部分給省里。江蘇省的制度是“增額集中上解”,即以2016年的一般預算收入 (以稅收為主,不含以賣地為主的政府性基金收入) 為基數(shù),此后每年在這一基數(shù)上增加的超額部分的一定比例 (目前是20%) 集中上交給省里。
這是什么模式?這其實就是財政大包干的邏輯,市一級只要交夠了省里的,留下的都是自己的。
所以,我們就能夠理解江蘇財政體制為何與其他省份明顯不同。在其他省份,中央、省、地市、縣區(qū)之間,都是“分稅邏輯”;而在江蘇,中央和省層面是分稅邏輯,而省和省以下,卻是包干邏輯。
包干邏輯下,市還是要向省里上交很多的財稅。但相較分稅邏輯,省的財力會弱一些,市的財力會更強一些。2024年全年,廣東地方財政收入在市以下留存的占比是66.92%,浙江是75.75%,而江蘇是77.02%。由此來看,江蘇財政相對其他省份的“強枝弱干”客觀存在,但其程度和其他省份沒有拉開數(shù)量級意義上的差距,更不能說江蘇在省一級沒有或者很少拿走地市的錢。
2024年4月,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印發(fā)《關(guān)于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》,根據(jù)《通知》要求,江蘇省將適度強化省級財政事權(quán),規(guī)范收入分享方式,特別是直接提出了“適時調(diào)整省與市縣稅收收入分享方式,將‘增量集中’調(diào)整為‘按比例直接共享’”。未來,中央和江蘇搞分稅,江蘇省和市縣搞包干的特殊財政模式將走入歷史,江蘇會和其他省份一樣,徹底進入“層層分稅”的大邏輯。
到那時,江蘇的財稅體制將不再特殊,徹底融入全國主流的財稅模式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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